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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山凉都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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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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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省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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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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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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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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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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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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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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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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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安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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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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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伍连叔、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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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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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谢黔华、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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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黔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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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启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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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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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玉祥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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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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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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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4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小贵 罗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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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4815号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熊小贵、熊佳宏、罗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熊佳宏、何燕、熊小贵、罗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557.78元并支付利息5183.62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27日),以上合计64741.4元;2021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双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被告熊佳宏、何燕、熊小贵、罗国英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9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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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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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48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琴 孔令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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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4817号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达、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2020年7月29日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达、张琴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孔令达、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6.95元,利息399.87元,合计20396.82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时止);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孔令达、张琴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9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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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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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2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华 陈先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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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陈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解除2019年12月19日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陈先梅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杨华、陈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2485.34元,合计人民币52485.34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时止);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杨华、陈先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60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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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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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48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管毓琴 殷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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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4814号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切、管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殷切、管毓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16.69元,合计:40916.69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2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三、由上述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906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附楼第十审判庭(附30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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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2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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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4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国英 熊小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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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4815号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熊小贵、熊佳宏、罗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熊佳宏、何燕、熊小贵、罗国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557.78元,利息5,183.62元,合计:64,741.40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2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3.由上述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5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附楼第十审判庭(附30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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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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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48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孔令达 张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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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黔0201民初4817号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达、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孔令达、张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6.95元,利息399.87元,合计:20,396.82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2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3.由上述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805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附楼第十审判庭(附30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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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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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18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冬华 张思琴 张省萍 邓恒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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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省萍、邓冬华、邓恒峰、张思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340.68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26日止);2021年1月26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6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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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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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民终869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谢黔华 被上诉人- 李顶芝 刘文苹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盘水三足鼎农牧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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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黔华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文苹、李顶芝及原审第三人六盘水三足鼎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2021)黔02民终8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谢黔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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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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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201民初2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先梅 杨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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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陈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201民初265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杨华、陈先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485.34元,合计:52,485.34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3.由上述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附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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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10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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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201民初5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纪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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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超、陈纪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201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钟山凉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8,617.48元,支付利息14,490.7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15日之后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三、被告陈纪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就自己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刘超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被告刘超、陈纪宇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二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主楼网上立案登记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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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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