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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繁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鄢陵县马坊乡马贡村西头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毛垒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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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1002执恢75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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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7-27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生梅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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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1003执恢503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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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019-12-02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生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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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豫1023执21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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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2017-06-20 00:00:00 2018-12-08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毛垒杰、薛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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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豫1002民初1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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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6-08-08 2018-06-22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生梅花、窦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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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豫1002民初8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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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6-06-20 2016-11-0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豫1002民初1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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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7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豫1003执恢503号 许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2 详情
    2 (2019)豫1003执恢503号 许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2 详情
    3 (2016)豫1023执2125号 许昌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2-2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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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豫1002民初11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毛垒杰 生梅花 薛素平 鄢陵繁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窦媛 罗园园 徐海军 许昌丰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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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垒杰、薛素平、许昌丰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罗园园、徐海军、生梅花、窦媛、鄢陵繁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曹晓辉联系电话:0374-3399020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邮政编码:46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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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17
    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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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豫1002民初8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窦媛 生梅花 鄢陵繁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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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梅花、窦媛、鄢陵繁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承办法官:曹晓辉联系电话:0374-3399020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邮政编码:46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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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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