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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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凯拉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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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980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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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16 |
2 |
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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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3087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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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3 |
3 |
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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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53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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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5 |
4 |
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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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54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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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5 |
5 |
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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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55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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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29 | 2021-07-05 |
6 |
杨小虎与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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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79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杨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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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2 |
7 |
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地龙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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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42023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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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1-04 |
8 |
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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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52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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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10 | 2020-11-02 |
9 |
北京易通宏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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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18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北京易通宏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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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3 |
10 |
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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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69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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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6-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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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初116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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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116号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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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116号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起诉状的内容如下: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用7611244.295元;2、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给柯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共计8万元;3、珠海市华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的内容如下:一、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伍份。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举证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案须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对所要提交的证据应按需要证明的内容分类、编页码、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证据清单,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提供证据一式伍份(按对方当事人人数+4),并携带证据原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所有的证据材料一律使用A4纸。传票内容如下: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郑正坚、邱程辉、潘伟丹组成合议庭,由李和仪担任法官助理,由郭淑怡担任书记员进行审理。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联系电话0757-82630862,邮编528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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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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