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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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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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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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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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118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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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G95 | 2020-07-1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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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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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7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学 江碧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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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7527号原告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学、江碧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学、江碧全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原告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文学、江碧全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B区金缔花园度假村6-502号(房权证号: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53723号)房产的拍卖款或变卖价款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三亚泰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7元,由被告刘文学、江碧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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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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