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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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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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3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徐志 刘保平 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润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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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7日解除(剩余租金为:69600元);2、原告无需退还押金24000元;3、四位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租金24720元;4、四位被告连带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176.8元(实际请求至清偿之日);5、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车辆损失费用1400元;6、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违章处罚费用1960元、保险上涨费用150元;7、四位被告连带承担当强制收车费用4000元;8、四位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10时整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539826152021-07-0518:00:17:810(2021)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广州市骥鑫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恩安瑞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保平、徐志、徐润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连带,承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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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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