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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庞大盛世

    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创源路2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徐建华、中山市车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杜飞与中山市车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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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民终7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山市车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徐建华
    杜飞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5 2020-08-12
    2

    梁秀仪与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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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梁秀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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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2-22 2019-05-17
    3

    广东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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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民申4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东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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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2-18 2020-01-08
    4

    广州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17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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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民终117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28 2016-11-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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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梁秀仪 被告- 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叶灼昕 苏劲 收起

    ... 展开

    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秀仪与被告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叶灼昕、苏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秀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秀仪负担。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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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2

    (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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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梁秀仪 被告- 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叶灼昕 苏劲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秀仪与被告佛山车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庞大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叶灼昕、苏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540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布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新车上牌预受理所需资料”的内容向原告交付发动机号为B1661306N20B20A、车架号为WBAXW3108G0R49851宝马X4汽车上牌所需的全部资料(按照起诉时的规定,资料包括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2.因广州市对小型客车上牌实行摇号制度,如被告交付汽车上牌所需的全部资料时,原告现在享有的上牌指标作废,则原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上牌资格所支付的拍卖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上牌导致的损失暂为10000元(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车辆上牌完毕之日止,每日租车费1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为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斯琳、人民陪审员苏丽媚、郭惠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斯琳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秋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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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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