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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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恒日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奇科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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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恒日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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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奇科贸易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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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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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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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执470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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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67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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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675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恒日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奇科贸易有限公司 闫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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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奇科贸易有限公司、闫军:原告中山市恒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奇科贸易有限公司、闫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两被告立即支付票据价款20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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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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