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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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0]103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一公司签定生产线购销合同,具体技术服务这一块由原员工赵安园(现已离职)经办,赵安园通过客户介绍叫了一位自称姓张的工程师团队来从事此项业务,服务费26000元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赵安园,再由赵安园支付给姓张的服务方,却从服务方取得了温州鹿城晓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号码36185646,货物名称研发和技术服务费,金额26000元,已结转同期损益。该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报表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及接受虚开发票、费用列支的事实情况。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另有你公司财务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财务人员商莉(有授权委托书)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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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2 | 德卫职罚[2020]简006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现场出示编号为(职安)职检字第(FC790-2018-01)号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体检结论为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有关的复查人员1名。现场出示编号为(职安)职检字第(706-2019-01)号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体检结论为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有关的复查人员5名。现场出示编号为(职安)职检字第(707-2019-01)号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体检结论为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有关的复查人员7名。现场未出示以上需复查人员职业健康复查报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给予处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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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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