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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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柳鱼市监处字〔2020〕26号 |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广西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工作人员到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西路16号商住楼1-6号的柳州市冀之桂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对其销售的“ROBUN”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规格JSQ16-A、生产日期2019.08.13)进行质量抽检,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样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项目不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该样品本次质量抽查不合格。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编号:W2019-111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未发现有上述批次产品在售,仅有1台备用样品封存于店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上述备用样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依法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等文书,相关文书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冯高利签字确认。经查明,2017年08月01日起,当事人在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西路16号商住楼1-6号的门面从事冰箱、空调、燃气热水器等家用电器销售,其销售的“ROBUN”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规格JSQ16-A、生产日期2019.08.13)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产品2台,已销售1台,购进价格为650元/台,销售价格为800元/台。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供货商和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但其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综上,本案货值金额总计1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ROBUN”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鱼市监处告字〔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ROBUN”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规格JSQ16-A、生产日期2019.08.13)1台;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西江路支行(单位: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450016250650590666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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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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