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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8号铜锣湾广场商铺4-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8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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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民终7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项目部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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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17
    2

    郭士华与江西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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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5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郭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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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23
    3

    孙晓红、曾红霞等与江西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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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5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孙晓红
    曾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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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23
    4

    叶常青、王春燕等与江西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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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5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叶常青
    王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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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23
    5

    新干县兴达石材厂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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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3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新干县兴达石材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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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11
    6

    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诉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民事非诉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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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财保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吉安亿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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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0-12-31
    7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部、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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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3执异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部
    申请执行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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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0-12-30
    8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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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终261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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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29
    9

    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项目部、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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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43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顺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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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5-17
    10

    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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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执异91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保全人-周向阳
    异议人-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曾春玉
    谢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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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0-12-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赣0802执521号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6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洪建军与被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建宁、耿江银、李东升、曾春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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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802民初8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洪建军 被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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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建宁、耿江银、李东升、曾春玉: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军与被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建宁、耿江银、李东升、曾春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原告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3269.35元及违约金393778.95元(以463269.35元为基数按每月5%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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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2

    原告江西金资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小霞、胡鹂华、邱登华、谢兰英、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肖辉、曾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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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初1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金资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 曾春玉 肖辉 刘晓梅 邱登华 曾亮 谢兰英 胡鹂华 曾小霞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龙兰平 谢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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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小霞、胡鹂华、邱登华、谢兰英、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肖辉、曾亮: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金资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尚汇贸易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小霞、胡鹂华、邱登华、谢兰英、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肖辉、曾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民初174号,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曹成云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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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3

    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蒲红军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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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330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蒲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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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0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蒲红军返还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9501.18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被告蒲红军支付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1864.35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46864.35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0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4229元,由被告蒲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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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4

    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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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47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周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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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蓓:本院受理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02民初479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法院速裁庭二0二0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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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5

    原告曹绍剀与被告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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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初110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曹绍剀 被告- 肖祖付 曾春玉 谢小文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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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绍剀与被告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曹绍剀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共同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确认2018年11月9日原告与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3、判令肖祖付向原告支付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6.66%×71280711.14元=47515722.05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判令曾春玉向原告支付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0.76%×71280711.14元=14797875.63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判令谢小文向原告支付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2.58%×71280711.14元=8967113.46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判令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3项诉讼请求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71280711.14元及违约金合计15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对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州区铜锣湾广场一期面积为1877.03平方米的商铺和二期建筑面积5133平方米商业公寓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支付前述股权转让价款;6、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1年1月14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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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6

    原告周向阳与被告肖祖付、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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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民初11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周向阳 被告- 肖祖付 曾春玉 龙兰平 谢小文 刘晓梅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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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祖付、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向阳与被告肖祖付、曾春玉、龙兰平、谢小文、刘晓梅、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周向阳起诉请求:1、判令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分别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94.26132万元(66.6625%×3891.6352万元)、807.7089万元(20.755%×3891.6352万元)、489.66498万元(12.5825%×3891.6352万元);2、判令肖祖付、曾春玉、谢小文分别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3、判令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3891.6352万元及违约金15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附件一载明房屋的抵押担保手续,并确认原告对附件二载明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龙兰平对本案曾春玉的债务、刘晓梅对本案谢小文的债务各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此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至2021年1月14日止。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承办法院和法庭: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张才长,电话:0796-825035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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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7

    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蒲红军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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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330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蒲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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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蒲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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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8

    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蓓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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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4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周蓓 商品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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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蓓:本院受理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五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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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9

    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世姣、尹名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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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802民初19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世姣 尹名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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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世姣:本院受理原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尹名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8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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