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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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景涵货运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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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7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景涵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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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4-25 |
2 |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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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41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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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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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其山与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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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944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吴其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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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7 |
4 |
2019-9449李春龙与宏鼎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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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94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李春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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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5-27 |
5 |
宁明辉、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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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32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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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12-31 |
6 |
厦门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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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民初8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金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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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9-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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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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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257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桂仁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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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闽0503民初2578号原告张桂仁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准许张桂仁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从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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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裁判文书]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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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944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春龙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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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龙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准许原告李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龙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94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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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3 |
[开庭传票]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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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春龙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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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龙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诉求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9157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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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4 |
[上诉状副本]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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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328号 | - |
当事人-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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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就(2019)闽0503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宁明辉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宁明辉和宏鼎顺公司承担。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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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5 |
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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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944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滨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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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滨与你及被告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你支付建设工程款人民币54044元及利息,被告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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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6 |
[裁判文书]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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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3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明辉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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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明辉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闽0503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明辉工程款240605.43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宁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9元,由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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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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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春龙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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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龙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2915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期款项之日止;被告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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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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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其山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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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山与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8000元及相应利息,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负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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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9 |
原告宁明辉诉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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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532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明辉 被告- 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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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宁明辉诉被告福建宏鼎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海丝博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240605.4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605.43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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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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