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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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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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2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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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28 |
2 |
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刘连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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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88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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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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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红兵、刘连胜、刘辉、原审第三人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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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2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沈红兵 刘连胜 刘辉 当事人- 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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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263号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红兵、刘连胜、刘辉、原审第三人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98.3元,由上诉人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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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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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红兵、刘连胜、刘辉、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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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26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沈红兵 刘连胜 刘辉 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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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4263号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拾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红兵、刘连胜、刘辉、武汉肆拾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广州金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4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10时-12时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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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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