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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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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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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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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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张武生、孙万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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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武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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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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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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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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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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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张武生与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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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张武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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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张武生、孙万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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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武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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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张武生、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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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9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武生 被告- 孙万财 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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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万财、肖辉雄、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张武生与被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辉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本院(2017)闽050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张武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张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上诉状、证据材料等上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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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 2 |
[裁判文书]张武生、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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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413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武生 被上诉人- 孙万财 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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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万财、肖辉雄、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武生与被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辉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下列事项:一、向被告肖辉雄送达(2017)闽05民终4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二、向被告肖辉雄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0624元;三、向被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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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武生、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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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武生 被告- 张武生 孙万财 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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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张武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2017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武生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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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武生、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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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01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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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武生、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01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孙万财、福建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张武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2017号。判决:驳回原告张武生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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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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