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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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隆正才、隆昌勇、刘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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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执1528号之六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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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2 |
2 |
邱东提起执行异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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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异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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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9 |
3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唐记忠、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孙刚、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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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6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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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9 |
4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彬、毕丽琼、曾鸿、沈德芳、曾德君、刘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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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3277号-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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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5 |
5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内江市万家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阳市天乙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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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执恢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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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10 |
6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唐记忠、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孙刚、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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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6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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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29 |
7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唐记忠、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孙刚、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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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6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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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25 |
8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唐记忠、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孙刚、胡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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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执恢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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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6-23 |
9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刘胜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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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执恢1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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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6 |
10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申请执行徐光莉、钟涛、游恩遂、徐勇、李永坤、徐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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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02执恢170号之十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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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3-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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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10民终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自贡市广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毕相超 余越男 毕丽琼 李超 毕玉霞 王维正 陈世明 罗贵明 樊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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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3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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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9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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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6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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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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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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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雪梅 范洪奶 兰溪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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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730号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四川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雪梅、范洪奶、兰溪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对14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因利率变化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二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责任,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四川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刘雪梅、范洪奶、兰溪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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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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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民初1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四川旭水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莱美特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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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02民初1730号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按照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金额为1490万元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二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责任,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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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3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彬、毕丽琼、曾鸿、沈德芳、曾德君、刘红星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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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32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 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张克彬 毕丽琼 曾鸿 沈德芳 曾德君 刘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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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3277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彬、毕丽琼、曾鸿、沈德芳、曾德君、刘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市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借款本金14,473,000元,截止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914,578.92元,罚息2,568,028.87元,复利191,050.52元,以上合计18,146,658.31元;2019年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毕丽琼、曾鸿、沈德芳、曾德君、刘红星对上述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保证金额以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自贡市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对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张克彬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38元,由被告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自贡市贡井红星标准件厂、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彬、毕丽琼、曾鸿、沈德芳、曾德君、刘红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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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4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王冰凌、杨可、冷枫、林虹涛、汪继昌、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军、李湘蜀、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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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 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王冰凌 杨可 冷枫 林虹涛 汪继昌 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王永军 李湘蜀 余晓平 徐林 严学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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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491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王冰凌、杨可、冷枫、林虹涛、汪继昌、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军、李湘蜀、余晓平、徐林、严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借款本金14,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1,441,417.41元、罚息7,608,506.26元、复利693,901.84元,以及2018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林虹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公司追偿。三、被告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王冰凌、杨可、冷枫、林虹涛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900,000元以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公司追偿。四、被告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158,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上述债权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被告汪继昌、王永军、李湘蜀、余晓平、徐林、严学斌对被告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753元,由被告四川立能特种材料股份公司、昭通市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城燃气有限公司、王冰凌、杨可、冷枫、林虹涛、汪继昌、水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永军、李湘蜀、余晓平、徐林、严学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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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5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内江慧立通商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凯泰商贸有限公司、邓建、陈悦、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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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内江慧立通商贸有限公司 内江市凯泰商贸有限公司 邓建 陈悦 刘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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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1695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内江慧立通商贸有限公司、内江市凯泰商贸有限公司、邓建、陈悦、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本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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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6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周玲、唐记忠、康俊、蔡杰良、唐纪全、林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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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 周玲 唐记忠 康俊 蔡杰良 唐纪全 林琼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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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1700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周玲、唐记忠、康俊、蔡杰良、唐纪全、林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本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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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7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唐记忠、康俊、蔡杰良、唐纪全、林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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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6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 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周玲 唐记忠 康俊 蔡杰良 唐纪全 林琼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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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1698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内江市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资中县盛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船城华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玲、唐记忠、康俊、蔡杰良、唐纪全、林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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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8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羊子岩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尹来奎、尹启原、许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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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市羊子岩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尹来奎 尹启原 许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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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1708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自贡市大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羊子岩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顺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尹来奎、尹启原、许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本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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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9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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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6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蔡杰良 唐纪全 林琼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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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1699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起诉。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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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10 |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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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2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成都鸿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肖洁 钟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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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2658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恩明、曾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贷款本金1,013,429.97元及截止2018年9月21日的罚息42,281.46元,本息合计1,055,711.43元;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展期协议》计算;二、被告肖洁、张宏、林川、唐伟、王宏亮、饶杰、隆昌勇、内江市金贝尔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1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恩明、曾莹追偿;三、在被告李恩明、曾莹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对被告成都鸿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洁、张宏、林川、李恩明、唐伟、王宏亮、饶杰、隆昌勇、曾莹、刘菊容、邱玲、钟东、骆弄涛、张君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1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鸿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洁、张宏、林川、唐伟、王宏亮、饶杰、隆昌勇、刘菊容、邱玲、钟东、骆弄涛、张君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恩明、曾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01元,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0元,由被告成都鸿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洁、张宏、林川、李恩明、唐伟、王宏亮、饶杰、隆昌勇、曾莹、刘菊容、邱玲、钟东、骆弄涛、张君、内江市金贝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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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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