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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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三稽罚[2019]34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于2016年9月在温岭郑仙凤处购买空压机配件时,取得由郑仙凤寄来的沭阳宝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04978980、金额94017.09元、税额15982.91元,价税合计110000元。你单位在2016年9月已入账、并申报抵扣税款。该份发票所涉及的材料成本94017.09元在2016年都已转入本年利润,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作过调整。该发票包含的原材料曲轴-6120,你单位在2016年10月高薪技术领用28只,金额3236.24元,已经计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1618.12元。(二)你单位于2016年4月销售给南阳市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一批空压机价税合计100000.00元,应计销售收入85470.09元,未入帐,未申报纳税。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属偷税处罚决定:(一)对所所偷增值税30512.8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5256.41元;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135.9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067.95元,合计罚款金额16324.36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有关规定,由于该公司2016年度为亏损,调减2016年度亏损额177383.93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成本94017.09元,少计销售收入85470.09元,导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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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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