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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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张健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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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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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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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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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健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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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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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建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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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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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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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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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18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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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1835号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活力飞扬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棠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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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2 |
关于(2019)粤0703民初4063号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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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40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健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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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健柱: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0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健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租金145964元;二、被告张健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225145.55元;三、被告张健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元;四、被告张健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物品搬迁费6500元及拆除空调风口及排气风口费6000元;五、驳回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5.98元,原告江门市尚宜物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3.66元,被告张健柱负担6502.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环市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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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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