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大地税甘罚2017360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3月31日的纳税申报。 1.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询问(调查)笔录》(原件,2页),该证据证明了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3月31日的纳税申报行为。 2.处罚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 3.处罚裁量权判断标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04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地税甘限改〔2017〕3098号),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04月21日前改正。你单位于2017年09月05日即限期届满第一百三十五日来我局补充申报了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3月31日的纳税申报。鉴于你单位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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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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