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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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学院、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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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终96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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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1-15 |
2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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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执38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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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25 |
3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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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执34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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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6 |
4 |
合肥学院与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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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5626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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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1-01-30 |
5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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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执3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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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25 |
6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思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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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终45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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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0-23 |
7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汇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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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终3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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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28 |
8 |
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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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民终3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三合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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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7-28 |
9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思明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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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民初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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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8-27 |
10 |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灵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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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民初7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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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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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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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民初9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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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5001559313):本院受理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FR-20160304的《供货合同书》;二、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7500元;三、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2972.5元[截至2019年9月9日,自2019年9月10日起,以227500元为基数按周利率0.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以22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最高限额为年利率15.64%)计算至款清止];四、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五、驳回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9元,由原告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79元;保全费2579元由被告上海福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联系人:吴卫红、杨莹联系电话:0551-653528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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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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