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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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锦华、黄天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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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申3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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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20 |
2 |
贾文雯与北京宏龙福艳电动自行车销售部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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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1568号 |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
原告-贾文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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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0-30 | 2021-02-25 |
3 |
李锦华、黄天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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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6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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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1-04-02 |
4 |
黄天助与李锦华、泉州市鲤城展城利华摩配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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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1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天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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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20-08-13 |
5 |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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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832号之一 | 产品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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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5-31 |
6 |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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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832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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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05-31 |
7 |
李长明与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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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971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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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5 | 2019-04-04 |
8 |
李长明与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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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971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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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5 | 2019-04-03 |
9 |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沈龙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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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0执2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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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8-12-18 |
10 |
李长明与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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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50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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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7-08-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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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京0101民初1971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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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12-09 |
2 | (2017)京0101民初1971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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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 | G80 | 2018-09-25 |
3 | -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长明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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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南区) | G1G4中缝 | 2018-07-15 |
4 | (2018)新42民终15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 叶尔肯别克·哈别恩 被上诉人- 叶尔肯汗 阿曼古丽 哈勒西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额敏县佳美车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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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18-05-10 |
5 | (2017)京0101民初1971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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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4 |
6 | -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长明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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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8-02-04 |
7 | (2014)额民一初字第1126号 | - |
原告- 叶尔肯别克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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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8-01-25 |
8 | (2015)东民初字第1733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长明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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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5-09 |
9 | (2015)东民初字第17335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 李长明 被告-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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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2-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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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1执1832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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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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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6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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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6372号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李锦华与被上诉人黄天助,原审第三人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637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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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2 |
[裁判文书]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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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6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锦华 被上诉人-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黄天助 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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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1-15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6372号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李锦华与被上诉人黄天助,原审第三人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637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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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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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天助 被告- 泉州市鲤城展城利华摩配商店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李锦华 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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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4-15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天助与被告李锦华、泉州市鲤城展城利华摩配商店、第三人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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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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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天助 当事人- 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告- 李锦华 泉州市鲤城展城利华摩配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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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天助与被告李锦华、泉州市鲤城展城利华摩配商店、第三人南安市嘉南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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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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