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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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市监案字〔2020〕91号 |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当事人自2017年成立公司以来,就以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和认购商品等方式发展人员1360人,且层及达三级以上,经营数额1542640元;当事人计划采用新零售模式销售的会员制其模式也涉嫌传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第一款“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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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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