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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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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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14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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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5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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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204执11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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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1-10-19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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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1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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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4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响石东支行、王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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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04民初165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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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09-30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黎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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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05民初124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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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2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谢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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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05民初12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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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2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王建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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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81执17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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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李文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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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81执12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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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0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钱秀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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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81执17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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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0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海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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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381执17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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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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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源漪汾支行 被告- 张稳柱 宋岩美 王冀中 王先宏 刘丽媛 太原银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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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云2501民初3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 被告- 金永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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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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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粵0309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 罗嗣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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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区支行 被告- 冯甜甜 柴洪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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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8)甘0105民初16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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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6)桂01民初417号之一 | - |
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陈厚华 关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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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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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1-26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张帮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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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G26 | 2020-11-26 |
10 | (2020)湘0105民初4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 被告- 李景满 高志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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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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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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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1民初2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段永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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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诉被告段永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8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永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借款本金408699.32元以及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10056.49元、罚息250.20元,后续利息及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但利息和罚息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限)。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对抵押的英德市大湾镇邮政街商住楼A1栋B单元1607号房屋(抵押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英德字第010012851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段永坚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律师费245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段永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2.59元,由被告段永坚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支行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7952.59元。被告段永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共7952.5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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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2 |
关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周金渡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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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81执保4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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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告周金渡: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周金渡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邮寄送达,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681执保48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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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2021)粤0113民初148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吴绍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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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绍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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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836号吴绍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吴绍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2920元、手续费¥1185.8元、利息¥612.92元、还款违约金¥533.2元,合计¥25251.92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3日)及从2021年1月2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540154922021-08-1020:52:15:760(2021)粤0113民初148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吴绍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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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2021)粤0113民初149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彭万锋、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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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万锋 吴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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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952号彭万锋、吴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彭万锋、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6973.93元、手续费¥13320元、利息¥49.32元、还款违约金¥100元,合计¥80443.25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3日)及从2021年3月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540155042021-08-1017:51:21:671(2021)粤0113民初149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彭万锋、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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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5 |
(2021)粤0113民初1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万灶辉、陈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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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貌珍 万灶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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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950号万灶辉、陈貌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万灶辉、陈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6660元、手续费¥8800元、利息¥333.97元、还款违约金¥1144.54元,合计¥76938.51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及从2021年3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540155032021-08-1017:51:09:369(2021)粤0113民初14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万灶辉、陈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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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6 |
(2021)粤0113民初149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晏小平、翁军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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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军委 晏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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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957号晏小平、翁军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晏小平、翁军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43314元、手续费¥31629元、利息¥1072.69元、还款违约金¥3479.84元,合计¥279495.53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及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路虎牌汽车(车架号:SALWA2BVXJA8087B)处置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540155052021-08-1017:51:25:720(2021)粤0113民初149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晏小平、翁军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被告,原告,公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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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7 |
(2021)粤0113民初148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余龙昌、谢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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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8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亦喜 余龙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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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888号余龙昌、谢亦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余龙昌、谢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27239.98元、手续费¥19000元、利息¥77.76元、还款违约金¥195.95元,合计¥146513.69元(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及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540154982021-08-1017:50:58:789(2021)粤0113民初148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余龙昌、谢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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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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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4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 被告- 郑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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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胜(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370号民主小区1座1201室,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与被告陈航、郑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航、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透支本金12731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0673.9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为22856.7元,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1273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航、郑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541元。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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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9 |
再审申请人李少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陆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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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再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李少玲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陆志勇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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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再18号陆志勇:再审申请人李少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陆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本案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七十一法庭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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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10 |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天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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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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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434号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天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就拟处置预登记在梁天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蔷南街11号2001房向你发函司征询意见,你司的回函本院已经收悉。经研究本院拟继续推进前述房屋的执行处置,你司所称与梁天相存有其他经济纠纷,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梁天相对你司负有应予履行的债务,你司可据此申请参与本案执行款的分配。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苏韵怡办公电话:8321108883211086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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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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