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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太投资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2号人民大厦13层之一13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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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159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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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2020-09-03
    2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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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21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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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2020-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1民初32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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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32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 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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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3276号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姜盛聪、吕美玲、姜盛强、杨茂英、林成武、姜赛玲: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浦田玻璃有限公司、姜盛聪、吕美玲、姜盛强、杨茂英、林成武、姜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327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324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为25158.88元、罚息为4360.47元、复利为95.29元,2021年7月8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以上起诉金额暂计3274614.64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海波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14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恒丽电话:0755-8821225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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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2

    (2021)粤0311民初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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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强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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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65号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强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以下合计2350338.89元)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56061.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自2019年5月25日起,按每月2.5%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违约金为743703元;(2)另自2020年8月22日起以欠付货款1356061.34元为基数,按每月2.5%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记至2020年11月19日违约金为100574.54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0日09时30分在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肖蓉电话:0755-2994185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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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3

    (2021)粤0311民初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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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强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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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65号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强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以下合计2350338.89元)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56061.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自2019年5月25日起,按每月2.5%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违约金为743703元;(2)另自2020年8月22日起以欠付货款1356061.34元为基数,按每月2.5%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记至2020年11月19日违约金为100574.54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0日09时30分在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肖蓉电话:0755-2994185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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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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