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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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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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53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玖陆陆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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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8 |
2 |
湖南科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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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03执276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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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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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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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执244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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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6 |
4 |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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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117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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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29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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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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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43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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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3 |
6 |
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新木材加工厂、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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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5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新木材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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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18 |
7 |
秦荣忠、龙林英等与秦亮开、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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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3民撤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龙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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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18 |
8 |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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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执3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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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7 |
9 |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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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10执3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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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7 |
10 |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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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执29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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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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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8民初4770号原告四川普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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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477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普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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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4770号原告四川普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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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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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9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付洪蓉 当事人- 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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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麟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洪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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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3 |
(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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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9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付洪蓉 被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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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中止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7)川0108民初5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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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
4 |
(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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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99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付洪蓉 被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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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4998号原告付洪蓉诉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四川邦富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2月10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塔机进出场费、租赁费合计4369466.73元;3.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型号为川AF-T-1202-10694号、川AF-T-1202-10695号两台塔机,并从2017年4月12日起止至实际归还两台塔机日止,按照每月每台20000元计算租赁费;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1084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们为第三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4日14时在本院第2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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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5 |
(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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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元勇 被告- 任伟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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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6213号任伟:本院受理钟元勇诉你、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8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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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6 |
(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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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元勇 被告- 任伟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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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6213号任伟:本院受理钟元勇诉你、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7日9点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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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7 |
(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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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元勇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 任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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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6213号任伟:本院受理钟元勇诉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8民初62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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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
8 |
(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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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元勇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 任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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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6213号任伟:本院受理钟元勇诉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8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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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9 |
(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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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2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钟元勇 被告- 任伟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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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8民初6213号任伟:本院受理钟元勇诉你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人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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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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