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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涵伟业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506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利中非木材有限公司、马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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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2执4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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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12-19 2020-01-08
    2

    中国外运华北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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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民申1777号 物权确认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国外运华北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上诉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建发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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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08-15
    3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等与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杭立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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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民终338号 物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建发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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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9-03-04
    4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利中非木材有限公司、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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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82民初5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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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7-11-20 2018-03-01
    5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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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 物权确认纠纷

    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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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10 2018-12-05
    6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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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 物权确认纠纷

    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10 2017-03-1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苏0582民初5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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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8-01-14
    2 (2017)苏0582民初5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保利中非木材有限公司 马健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G65 2018-01-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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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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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中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涵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涵木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代理进口木材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8,667,937.97元,其中包括:(1)原木货款97,554,144.44元;(2)代理费803,599.93元;(3)押汇利息310,193.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保安费3,774,41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2017)沪民终338号生效判决所产生的费用959,826.17元(诉讼费543,326.17元、公证费404,000元、翻译费12,5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代理合同项下拖欠货款、代理费、押汇利息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28,096,957.33元);(2)以保安费3,774,415元、诉讼费543,326.17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同期人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8日9时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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