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执罚字【2018】第166号 | 县城管局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22时开始擅自将一辆车牌号码为浙EXXX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停放在长兴中心商务区X地块X期XX工程工地北侧XX街车行道上,向该工地内吊运建筑材料,用于主体幕墙施工,上述车辆整车停放在车行道上,且当事人在施工现场设置了4个警示桩。经现场测量,长兴中心商务区X地块X期XX工程工地北侧XX街双向车行道总宽度为14米,当事人施工区域占用城市道路的长17米,宽7米,面积119平方米。现场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3时30分将重型专项作业车驶离并搬离现场的警示桩。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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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执罚字[2018]第166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22时开始擅自将一辆车牌号码为浙E12756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停放在长兴中心商务区D地块二期建安工程工地北侧县前西街车行道上,向该工地内吊运建筑材料,用于主体幕墙施工,上述车辆整车停放在车行道上,且当事人在施工现场设置了4个警示桩。经现场测量,长兴中心商务区D地块二期建安工程工地北侧县前西街双向车行道总宽度为14米,当事人施工区域占用城市道路的长17米,宽7米,面积119平方米。现场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3时30分将重型专项作业车驶离并搬离现场的警示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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