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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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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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0129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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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2 |
2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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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2073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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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10-09 |
3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智游自哉(上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凯牧尔(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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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1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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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31 |
4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叶乾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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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93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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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5 |
(2021)粤1972执3716号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许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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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6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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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7 |
6 |
(2021)粤1972执3714号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陈炜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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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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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07 |
7 |
(2021)粤1972执3715号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黄奇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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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5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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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8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高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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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402执289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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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7-29 |
9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温岸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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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602执19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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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08 |
10 |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方良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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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46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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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9-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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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6执6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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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6执648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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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6执648号之一刘佰建: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9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6执6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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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0)粤0303民初31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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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15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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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3156号孔晓云: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晓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0)粤030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三行至第七页第一行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孔晓云负担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50元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孔晓云负担1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100元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0元”。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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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0)粤0303民初2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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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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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624号黄小平: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0)粤0303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行至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黄小平负担217元。受理费已由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217元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17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黄小平负担424元。受理费已由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424元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24元”。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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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0)粤0309民初465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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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46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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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4652号方良康、方平:本院受理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良康、方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方良康、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函费用400元、租金68036.35元及滞纳金(截至2019年6月21日为18011.02元;之后以6803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2021年4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潘颖彤联系电话:0755-2107986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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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5 |
(2021)粤0306执64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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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64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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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6474号崔尚利: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64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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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6 |
(2021)粤1972执3715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黄奇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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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黄奇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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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5号之一黄奇冼:关于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奇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4466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黄德智《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4466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黄德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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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7 |
(2021)粤1972执371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黄奇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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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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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5号黄奇冼: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奇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租金82075.5元及违约金55893.76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5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4元、执行费2024元,合计143622.26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4466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黄德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恢212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捷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灿炳《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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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8 |
(2021)粤1972执3716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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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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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6号之一许波:关于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3202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邓福军《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4359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兴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蔡华值《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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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9 |
(2021)粤1972执371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许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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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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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6号许波: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应支付租金85232.34元及违约金39150.45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77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1821元,合计129880.79元)并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4359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兴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蔡华值《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4466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黄德智《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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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10 |
(2021)粤1972执3714号之一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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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陈炜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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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3714号之一陈炜聪:关于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炜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恢212号案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东莞市捷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灿炳《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3714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陈炜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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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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