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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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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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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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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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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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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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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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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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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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振华、罗光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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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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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韩宝贤、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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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韩宝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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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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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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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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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宾县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通河县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尚志市龙能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罗光辉 彭程 赵培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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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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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民初12710号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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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7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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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710号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借款4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为219551元,2018年7月1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532687572020-04-0716:56:55:311(2019)粤0113民初12710号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清偿,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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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2 |
(2019)粤0113民初12170号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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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2170号 | - |
原告- 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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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2170号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354003元(以48万元为本金,按约定利率计算借款期间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529256922019-11-1816:52:09:85(2019)粤0113民初12170号原告广州迪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龙能伟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借款,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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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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