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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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市硒都情土特产专卖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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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民初8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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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01 |
2 |
时友军、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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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06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时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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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6 |
3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江苏鸿樾文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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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51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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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3 |
4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江苏鸿樾文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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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215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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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0-16 |
5 |
孙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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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6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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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9-21 |
6 |
时友军与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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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53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时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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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12-16 |
7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与孙蓓茹、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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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84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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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1-06 |
8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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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902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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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2-04 |
9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王明丽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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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特195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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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11-29 |
10 |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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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338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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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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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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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 | - |
原告-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 东莞市厚街鸿发家居饰品经营部 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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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东莞市厚街鸿发家居饰品经营部、香港鸿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五案,案号为(2017)粤0303民初20543-2054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就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案合计人民币145000元(其中20543-20546号案,每案人民币30000元,四案合计人民币120000元;20547号案人民币2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其他诉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每案人民币2300元,五案合计人民币1150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五案合计人民币11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发家居饰品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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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粤0309执19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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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9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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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1902号上海高诚创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瓷永丰源瓷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33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1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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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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