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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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廷才、陈黔秀等与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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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3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陈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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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 2 |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玉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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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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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00:00:00 | 2018-12-14 |
| 3 |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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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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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00:00:00 | 2018-12-14 |
| 4 |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洪元、张国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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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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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00:00:00 | 2018-12-13 |
| 5 |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文武、谭绍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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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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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9-03-26 |
| 6 |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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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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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8-11-05 |
| 7 |
李祖强与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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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93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李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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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00:00:00 | 2017-08-10 |
| 8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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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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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7-10-19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黄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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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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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谭绍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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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武 谭绍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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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3362号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谭绍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武、谭绍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保证金5005.61元;二、其中3588.92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止,按照年24%为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另1416.69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年24%为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也由被告张文武、谭绍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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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 2 |
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谭绍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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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33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武 谭绍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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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3362号原告四川万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谭绍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而被按揭银行扣的保证金共三期3588.92元;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4)项约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114天的违约金16246.82元;3.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今后按时偿还银行贷款;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椑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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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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