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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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卫公罚(2019)126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决定书编号:杭临卫公罚(2019)126号 案件名称:杭州临安於潜自来水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案 当事人:杭州临安於潜自来水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杭州临安於潜自来水有限公司安排6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依据:杭州临安於潜自来水有限公司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元整。 履行方式:自觉履行,完全履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区支行各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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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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