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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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花市监处字[2020]139号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佰诺翔皮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TBTXL;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盘古中路东四街3号之三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日期:2019年4月24日;经营范围:皮箱、包(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箱、包批发;纺织面料鞋制造;箱、包零售;羽毛(绒)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毛皮服装加工;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皮革服装制造;其他制鞋业;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法定代表人:蓝彬。本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日开始,在未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至2020年5月15日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为止,共生产了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米白色的手提包成品50个、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黑色的手提包成品130个、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成品798个,其中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米白色的手提包成品26个、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黑色的手提包成品31个已经销售,剩余的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米白色的手提包成品24个、标有“孖C”标识的型号为8206-1的黑色的手提包成品99个、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成品798个存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均已被我局扣押。“孖C”标识是注册商标,由法国的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注册号为:793287,专用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包括手提包等,该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加工的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均是质量较差的材料制作的手提包,尺寸较小且工序较简单。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上标有的“孖C”标识与“孖C”标识注册商标一致;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上标有的“孖C近似”标识与“孖C”标识注册商标相近似,“孖C近似”标识只是在“孖C”标识中图案下方加了两道短斜杠,整体图案构成与“孖C”标识相近似。当事人加工的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属于“孖C”标识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孖C”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单据,当事人生产的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的出厂价为41元/个,当事人生产的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的出厂价无法确定,当事人侵犯“孖C”标识商标的违法经营额为7380元。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狮强制字〔2020〕第S014号)1份;2.对当事人广州佰诺翔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彬的询问笔录1份;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2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5.当事人广州佰诺翔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编号为0369183的《送货单》复印件1张。7.鉴定书1份;8.商标资料1份。证据1—6均由当事人广州佰诺翔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彬签名确认;证据7、8由商标权利人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2020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0]50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加工标有“孖C”标识的手提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擅自加工标有“孖C近似”标识的手提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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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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