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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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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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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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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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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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3-30 |
| 2 | (2016)苏02民算2号 | - |
原告-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东上海锦阔商贸有限公司 肖家洪 杨军捷 郑生国 郑雄斌 郑玉吕 肖淑华 李爱平等 该公司执行董事肖家达 该公司监事郑生国及其他公司高级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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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蠡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3-30 |
| 3 | - | - |
原告-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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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12-01 |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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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25 | 2016-09-0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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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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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肖林斌 房珍玉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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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1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1632.37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32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95元,由被告无锡无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林斌、房珍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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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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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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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魏宏锋 魏景忠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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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29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2053.48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41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98元,由被告无锡富鑫泰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宏锋、魏景忠、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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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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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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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陈海英 陈罗财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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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28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1183.27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23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92元,由被告无锡市中殷财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海英、陈罗财、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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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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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叶孙富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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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何开江 叶爱梅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叶孙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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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叶孙富: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叶孙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69502.68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390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叶孙富对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叶孙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80元,由被告无锡轩安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开江、叶爱梅、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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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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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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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叶陈福 吕丽玲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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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3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68963.91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379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76元,由被告无锡展谊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叶陈福、吕丽玲、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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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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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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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陈汝丹 杨治越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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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6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3830.35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76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11元,由被告无锡易华文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汝丹、杨治越、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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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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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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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郑生国 郑玉吕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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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26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1631.2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32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95元,由被告无锡恒凯顺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生国、郑玉吕、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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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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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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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陈凤章 陈凤招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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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25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1636.22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32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95元,由被告无锡市东皇钢铁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凤章、陈凤招、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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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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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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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肖华英 张惠玉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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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27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69326.19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386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78元,由被告无锡怡廷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华英、张惠玉、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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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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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爱平 郑雄斌 肖家达 魏木莲 谢仙水 肖爱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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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0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5年2月3日的欠息计人民币672501.52元,以及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计算)。二、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3450元。三、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对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02元,由被告无锡旺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稼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爱平、郑雄斌、肖家达、魏木莲、谢仙水、肖爱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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