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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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忻环罚字〔2020〕1号 | 来宾市忻城生态环境局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罚款2.2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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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2 | 兴自然资行罚决字〔2020〕40号 | 来宾市兴宾区自然资源局 |
1、退还非法占用的1617.8平方米土地。2、罚款人民币捌仟零捌拾玖元整(¥8089.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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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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