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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鑫宝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18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罗敏瑶与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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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罗敏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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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0-12-20
    2

    谢鸿岗与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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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29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谢鸿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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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4-07
    3

    曾怡中与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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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曾怡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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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2-29
    4

    罗敏瑶、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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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保2348号 财产保全

    原告-罗敏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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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020-08-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32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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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

    原告- 罗敏瑶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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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周伟标:申请执行人罗敏瑶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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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2021)粤0391执3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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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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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伟标、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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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3

    (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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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9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罗敏瑶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公司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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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罗敏瑶诉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公司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敏瑶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的借期内利息人民币9166.67元;二、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敏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伟标对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判项一和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周伟标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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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4

    (2020)粤0304民初2092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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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2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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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21号之一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琳莉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及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梁琳莉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5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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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5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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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曾怡中 被告-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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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怡中诉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曾怡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的起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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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6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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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深圳市车鑫宝二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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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4787号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怡中诉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曾怡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标的起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李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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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7

    (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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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青竹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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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青竹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投资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每日0.03%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青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4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42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3元,由被告负担7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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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8

    (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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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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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青竹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投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每日0.03%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青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5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2元,被告负担3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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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9

    (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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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青竹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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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青竹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4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投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每日0.03%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青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5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52元,被告负担3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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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10

    (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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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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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之一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青竹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车鑫宝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安心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投资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青竹支付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照每日0.03%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青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4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42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3元,由被告负担7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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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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