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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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与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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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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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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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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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侯海军与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刘新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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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侯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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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侯海军与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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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侯海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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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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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侯海军诉被告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孔淑云及刘新乐买卖合同纠纷案送达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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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9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侯海军 被告- 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 孔淑云 刘新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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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9043号刘新乐: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侯海军诉被告昆明万福珠宝有限公司、孔淑云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369094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304天,共计18700.76元)。以上款项共计387794,7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90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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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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