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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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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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52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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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18 |
2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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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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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4-21 |
3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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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85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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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07 |
4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忠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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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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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6-30 |
5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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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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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6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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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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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7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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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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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8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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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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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9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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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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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10 |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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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113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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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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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民四终字第1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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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14 |
2 | (2016)粤0113民初8749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吴海波 何元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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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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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3民初9339号原告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你及何元义相邻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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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339号 | - |
原告- 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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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9339号吴海波(又名吴海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你及何元义相邻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吴海波(又名吴海媛),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高楼村委会上门小组132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05034122]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3民初9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408元,由原告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534161122020-07-0216:37:43:740(2018)粤0113民初9339号原告广州市增璘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你及何元义相邻权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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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2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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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昌益 王彩虹 王翼翔 何元义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王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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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4号王君: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69483.26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5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负担24378元,由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负担15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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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3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丁德妹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冼水洪、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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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丁德妹 张昌益 王彩虹 王翼翔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冼水洪 王君 当事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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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3号王君: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丁德妹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冼水洪、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丁德妹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87790.8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0957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负担35340元,由丁德妹负担56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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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4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汪莉群、吴春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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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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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1号王君、汪莉群、吴春波: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汪莉群、吴春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8元,由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02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翼翔、王彩虹、张昌益负担2349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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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5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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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王彩虹 王翼翔 张昌益 何元义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 王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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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6号王君: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329856.65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8元,由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50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负担41850元,由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负担62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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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6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与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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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昌益 王彩虹 王翼翔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何元义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王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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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5号王君: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与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3435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3613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负担38798元,由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负担48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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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7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刘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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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昌益 王彩虹 王翼翔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王君 刘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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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2号王君、刘海辉: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君、刘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29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302元,由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翼翔、王彩虹、张昌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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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8 |
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翼翔、王彩虹、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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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昌益 王彩虹 王翼翔 何元义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王君 当事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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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4号王君: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翼翔、王彩虹、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与被上诉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翼翔、王彩虹、张昌益、何元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祥义家具商店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11时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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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9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王君、汪莉群、吴春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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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王彩虹 王翼翔 张昌益 王君 汪莉群 吴春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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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1号王君、汪莉群、吴春波: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王君、汪莉群、吴春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1等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11时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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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10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王君、刘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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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王彩虹 王翼翔 张昌益 王君 刘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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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2902号王君、刘海辉: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王君、刘海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南润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王彩虹、王翼翔、张昌益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143等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11时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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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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