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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盈鞋业

    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夏茅十三社工业区自编J栋三楼3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李海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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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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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与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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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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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胡茂恒、高美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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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胡茂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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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胡茂恒与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高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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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胡茂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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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博斯庄鞋材商行与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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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博斯庄鞋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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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佛山市南海区冉锋机械厂与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高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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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冉锋机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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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1执5249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6 详情
    2 (2020)粤0111执1188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1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1民初193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与被告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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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19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 被告- 李海龙 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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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9353号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与被告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支付货款13,500元,并相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预交的受理费68.75元不予退回,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受理费137.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回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68.75元,向本院交纳68.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联系人:朱东军电话:83008246、83007587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综合审判庭536598992020-11-2016:36:33:365(2020)粤0111民初193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与被告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判决,董勇,白云湖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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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2

    (2020)粤0111民初字第193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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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字第193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 被告- 李海龙 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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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字第19353号李海龙、广州市天盈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字第19353号案起诉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综合审判庭许伟法官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534832692020-08-1421:44:06:434(2020)粤0111民初字第19353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董勇鞋材店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白云区,开庭,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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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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