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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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209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临安区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中间人业务员李海处购买圆钢,取得了中间人业务员李海提供的由杭州侃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1261597-01261600,01310238-01310241,金额合计:992305.8元,税额合计:168692元),由杭州沃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20069071-20069074,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1386928-01386929,金额合计:560442.73元,税额合计:95275.27元)。你单位与杭州侃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沃庆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由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追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291506.5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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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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