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嵊公(三)行罚决字[2021]00454号 | 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2日10时许,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民警对位于三江街道剡兴路3号1幢的嵊州市飞猫网络家园进行检查,发现工作人员不制止上网人员吸烟。另查明,嵊州市飞猫网络家园于2020年8月17日因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被嵊州市公安局作出警告并处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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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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