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地税稽罚[2017]27号 |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
2016年3月,缴纳平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查补该企业所属2015年3月增值税5989.0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附征。于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税费附征缴纳情况进行定向检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9.45元,处以50%的罚款149.7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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