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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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百元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成惠、孙成均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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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执异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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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孙成惠孙成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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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执恢2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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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8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孙成惠孙成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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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执恢29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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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8 |
4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东胡明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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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执1297号之十一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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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20 |
5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蒋雨杉孙成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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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9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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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7-24 |
6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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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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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7-16 |
7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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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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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7-16 |
8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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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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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7-16 |
9 |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六春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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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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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0-26 | 2020-04-07 |
10 |
石峻与孙成惠孙成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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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执544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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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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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8民初131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竞越物资有限公司 陈六春 王锡海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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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06 |
2 | (2020)渝0108民初130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凯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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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06 |
3 | (2020)渝0108民初12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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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9-03 |
4 | (2020)渝0108民初122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艾臣商贸有限公司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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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105 | 2020-09-03 |
5 | (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洪志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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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5-19 |
6 | (2019)渝0103民初19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郑毅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赵祖勇 重庆汉诺威照明有限公司 孙成惠 肖家玲 重庆鑫洲普昂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蒋雨杉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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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20-04-28 |
7 | (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 刘竹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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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9-12-12 |
8 | (2018)渝0106民初68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被告- 刘天洪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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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9 | (2018)渝0105民初312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北路支行 被告- 重庆金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奥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王德英 肖华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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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10 | (2017)渝0108民初15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峻 被告-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孙成均 孙成惠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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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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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6执恢1393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2 | (2020)渝0112执恢2932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3 | (2020)渝0112执恢293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详情 |
4 | (2018)渝0104执1297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6 | 详情 |
5 | (2017)渝0107执966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3 | 详情 |
6 | (2017)渝0112执45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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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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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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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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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2 |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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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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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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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3 |
(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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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0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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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8012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捷立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2,219.0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9,333.33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660,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元;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五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32,885.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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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4 |
(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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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9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世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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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2民初7979号刘达平:本院受理重庆华龙文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巨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如下: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4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26,222.22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金额为59,000元);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333.33五、判决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以上暂定总金额为1,121,240.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3)671775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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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5 |
(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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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洪志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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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3540号王洪志、陈六春、刘达平、王洪光、孙成惠、孙成均、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雅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志、陈六春、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30684.73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2、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和支付律师费5333.33元。5、判决被告2-被告14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全部共同承担原告因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上传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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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6 |
(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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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 刘竹 陈六春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达平 王洪光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成惠 孙成均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太兵 曾宪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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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3537号刘竹、陈六春、刘达平、王洪光、孙成惠、孙成均、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龙文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万向锦商贸有限公司、刘竹、陈六春、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达平、王洪光、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孙成惠、孙成均、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太兵、曾宪琳、第三人李世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决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7616.32元(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2、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借款期内利息标准,即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0.05%/日计算,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判决被告1立即向原告和支付律师费5333.33元。5、判决被告2-被告14对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全部共同承担原告因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罗涛联系电话:023-6718892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上传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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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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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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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6民初68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 当事人-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金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刘天洪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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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6民初6885号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刘天洪、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受送达人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金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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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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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4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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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5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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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498号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成均、孙成惠、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原告石峻与被告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成均、孙成惠、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1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石峻归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成均、孙成惠、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石峻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承办人:李露电话:023-8115515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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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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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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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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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4418号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岳帅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348456.38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8月3日的利息406759.82元,以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15%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还本金4348456.38元为基数,复利以偿还的利息406759.82元为基数);二、岳帅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三、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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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10 |
(2017)渝0112民初18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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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0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岳帅兵 宋利 杨胜平 孙成惠 孙成均 叶青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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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8085号叶青: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岳帅兵、宋利、杨胜平、孙成惠、孙成均、叶青、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叶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8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20122.94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代偿款120122.9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岳帅兵、宋利、杨胜平、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载明的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孙成均、孙成惠提供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桥田村200号绅帝大厦A-6-1号房产(114房地证2011字第106467号)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载明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225号1幢219-19(205房地证2014字第10184号)、永川区人民大道225号1幢219-2(205房地证2014字第10186号)、永川区人民大道225号1幢219-9号(205房地证2014字第10192号)、永川区人民大道225号1幢195号(205房地证2014字第10198号)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载明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重庆鑫奥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32号1-31-7号(永川区房地证2009字第H69047号)、永川区汇龙大道532号2-4-6号(永川区房地证2009字第H69050号)房产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载明被告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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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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