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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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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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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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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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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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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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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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郑丽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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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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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琴珠、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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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申请再审人-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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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秦道山、翟付云等与翟富传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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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秦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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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再审申请人翟富传与被申请人秦道山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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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翟富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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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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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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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用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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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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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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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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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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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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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被告- 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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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641号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租赁的位于石狮市石灵路塔前职工宿舍1-103-1-116共14间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6056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3月18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8日为1105220元);3.判令被告按月308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搬离并交还房屋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9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八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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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2 |
[裁判文书]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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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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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4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电费1151832.01元及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55元,由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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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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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企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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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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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企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4168443-8):本院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企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供电合同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6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请求:一、依法判令你立即偿还拖欠电费本金29077.01元,并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缴费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款年度欠费部分,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2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罗晓燕联系电话:0595-8890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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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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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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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华丰针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电费本金1151832.01元,并支付违约金共计87614.29(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清之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违约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2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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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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