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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资集团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3幢731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8执44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05-25 2020-06-08
    2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梵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8民初11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2017-12-20
    3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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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391执11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6-12 2019-06-27
    4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冬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1391执11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4-13 2019-06-27
    5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某华、廖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31民初194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1-24 2017-10-31
    6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郭冬华、廖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31民初194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1-24 2017-10-31
    7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冬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8民初1176号 收起

    ... 展开
    (2017)浙0108民初11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梵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梵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梵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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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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