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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代鸿泰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太平西路46号之一九江商业大厦商铺212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欧阳志添与吴兆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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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4民初873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欧阳志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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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7-09
    2

    罗碧芸与广东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企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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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7民初5828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罗碧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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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08
    3

    深圳市赛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时代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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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4民初191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赛鸿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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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17
    4

    吴兆强、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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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辖终12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兆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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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7-28
    5

    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小勇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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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84民初1494号 公司增资纠纷

    原告-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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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10-21 2020-07-10
    6

    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冯海华、吴兆强、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政府信息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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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4行初43号 其他(质量监督)

    原告-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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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20-03-03
    7

    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三人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冯海华、吴兆强、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政府信息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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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704行初44号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原告-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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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20-02-28
    8

    吴兆强、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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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辖终11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兆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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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2 2019-04-19
    9

    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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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民初17849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金实力油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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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12-17 2019-07-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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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 合同纠纷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林小勇 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吴兆强 冯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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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四冯海华: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50966000元以及支付损失利息2943837元(利息损失以1509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为2943837元);2.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84000元;3.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19)粤03民初3474号案承担的一审诉讼费673172元,以及对该案支出的二审上诉费674963元;4.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20)粤07民终1053号案承担的诉讼费70900元;5.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21)粤0784民初191号案导致的损失692515.28元及利息(利息以41242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6.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五项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冯海华、林小勇、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在上述一至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为罗睿、李秀红、曾慧元,书记员梁少惠。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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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2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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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 合同纠纷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林小勇 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吴兆强 冯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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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之三冯海华:本院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冯海华、鹤山市兆悦投资有限公司、林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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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3

    (2019)粤06民初1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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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兆强 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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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民初169号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吴兆强赔偿两原告损失150966000元以及支付损失利息2943837元(利息损失以1509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为2943837元);2.吴兆强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84000元;3.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对吴兆强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佛山市时代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对吴兆强持有的鹤山市兆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为罗睿、李秀红、曾慧元,法官助理吴升平,书记员阮家良。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2019)粤06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兆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509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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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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