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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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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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民初3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会市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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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02 |
2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谢志团、李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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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14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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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7 |
3 |
谢志团与何庆航、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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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54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志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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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9 |
4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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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10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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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3 |
5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港威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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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保1075号 | - |
申请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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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04 |
6 |
张玉军与谢志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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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7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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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7-06 |
7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志团、李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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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民初14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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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5-19 |
8 |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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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财保4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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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2 |
9 |
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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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43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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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27 |
10 |
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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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4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阳春市阳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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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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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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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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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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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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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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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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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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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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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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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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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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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原告陈蒙诉被告谢志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变更合议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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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蒙 被告- 谢志团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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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志团: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原告陈蒙诉被告谢志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变更由审判员梁敏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珊俐、李伟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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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原告陈蒙诉被告谢志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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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蒙 被告- 谢志团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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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谢志团:本院受理的(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原告陈蒙诉被告谢志团、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605民初3251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志团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55000元;2.被告谢志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总工程款865000元的30%计259500元(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已将违约金按总工程款的40%调整为30%);3.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南浦经济联合社对被告谢志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91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范珊俐、李伟雄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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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3 |
(2020)粤06民终89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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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9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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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906号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8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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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2018)粤06民终124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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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24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小春 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 李观轩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 李亚来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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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2437号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小春、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李观轩、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福钦建筑材料经营部、李亚来、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2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3元,由上诉人陈小春、广州市白云区力意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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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5 |
(2018)粤06民终34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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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47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叶桂泉 被上诉人- 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满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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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3473号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满鸿:上诉人叶桂泉与被上诉人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满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34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桂泉清偿工程款10568067.98元及利息(以10568067.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568067.98元范围内对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叶桂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01787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572.56元,由叶桂泉负担12214.4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7256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叶桂泉共同负担3337.76元,由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18.24元。一审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叶桂泉、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6.16元,由叶桂泉负担24148.93元,由广东浩芸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迪生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37.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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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6 |
(2018)粤06民终42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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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4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立 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安装队 邓孝永 黄燕玲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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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4205号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安装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立、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安装队、邓孝永、黄燕玲、原审第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42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李立、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李立支付60万元,以清偿本案所涉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上述款项支付至李立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李立,账号:6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康乐支行);二、如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项按期履行完毕,李立与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双方互不再追究。如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李立有权按照(2017)粤0607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李立放弃对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安装队、邓孝永、黄燕玲就本案所涉债务的追索;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本协议第一项的款项后,可按照该公司与邓孝永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另行主张权利;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李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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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
7 |
(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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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金仕登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贾坤国 黄灿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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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9号黄灿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仕登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坤国及原审被告黄灿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元,由上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金仕登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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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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