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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储证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业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6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荆绍峰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2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吴宝霞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2

    吴宝霞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3

    荆绍峰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22号 -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吴宝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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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4

    吴宝霞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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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执复2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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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5

    荆绍峰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24号 -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吴宝霞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6

    吴宝霞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7

    吴宝霞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38号 -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8

    吴宝霞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9

    荆绍峰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2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吴宝霞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10

    吴宝霞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执复2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荆绍峰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19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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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976号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胡贺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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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976号胡贺情:本院受理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10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本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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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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