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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安互联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四楼B417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亚军与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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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杨亚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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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2020-0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终8540号+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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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8540号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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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8540号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亚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须于2021年4月19日15:30到本院第三十七庭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一月七日(本公告已于二○二一年一月七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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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2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二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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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二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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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二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军与被告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杨亚军不服(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原告杨亚军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上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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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3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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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一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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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一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亚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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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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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杨亚军 当事人- 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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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之一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亚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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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5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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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杨亚军 当事人- 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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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13548号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亚军诉被告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沃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判令解散被告深圳市维尚视界立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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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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