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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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帅与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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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599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周洪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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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1 |
2 |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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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民终58号 | 商标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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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4-29 |
3 |
天津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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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0民特28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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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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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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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068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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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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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伦与深圳市万物云科技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20028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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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02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高健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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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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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物云科技有限公司、罗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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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192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万物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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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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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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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018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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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6-17 |
8 |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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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270号 | 商标合同纠纷 |
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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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07 |
9 |
林奇文与深圳市万物云科技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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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44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林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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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31 |
10 |
陈赐龙、伍结莹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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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4612号之一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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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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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654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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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654号 | - |
当事人- 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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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654号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波、梁超本院受理申请人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波、梁超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1.追加陈波、梁超为(2020)粤0304执178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法院按照已生效(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3号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强制执行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陈波、梁超的个人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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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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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30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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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305号 | - |
当事人- 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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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异1305号之一潘龙:本院受理申请人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潘龙为(2020)粤0304执1781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潘龙为本院(2020)粤0304执17814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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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2020)粤0606民初218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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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85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潘锦棠 伍结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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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结莹、潘锦棠: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结莹、潘锦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内容如下:一、被告伍结莹、潘锦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69392.04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其中241726.41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算,其余27665.63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伍结莹、潘锦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24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7.36元,由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伍结莹、潘锦棠负担5657.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伍结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潘锦棠。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伍结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潘锦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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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4 |
(2020)粤0304执异1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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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305号 | - |
当事人- 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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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305号潘龙:本院受理申请人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潘龙为(2020)粤0304执1781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追加请求如下:一、追加潘龙为(2020)粤0304执178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法院按照已生效(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03号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强制执行北京中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潘龙的个人财产;三、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两份,听证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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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5 |
(2020)粤0606民初218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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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85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伍结莹 潘锦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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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结莹: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结莹、潘锦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24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3257.02元(其中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61073.24元,向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683.78元)以及支付利息(以261073.24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11683.78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上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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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6 |
(2019)粤06民终39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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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992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陈赐龙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伍结莹 潘锦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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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3992号伍结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赐龙、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伍结莹、潘锦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39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8291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829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8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潘锦棠、伍结莹应向陈赐龙返还的购房款84.6万元在25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陈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8374元,由陈赐龙负担13927.65元,由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46.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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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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