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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23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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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此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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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之二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补正裁定书。该补正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3.2元。”补正为:“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40.3元。”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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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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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此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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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补正裁定书。该补正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3.2元。”补正为:“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540.3元。”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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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3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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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此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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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解除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此连带返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62.7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负担4540.3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3.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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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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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此 被告- 林育光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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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确认解除原告周此与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此连带返还投资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62.7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负担4540.3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4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3.2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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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5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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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此 被告- 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林育光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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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284号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此诉被告深圳市鹿鸣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租金收益权转让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20万整,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16日违约金为80200元,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09时15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发布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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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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