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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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成娟、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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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隋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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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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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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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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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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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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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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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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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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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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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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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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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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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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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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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演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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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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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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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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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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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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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秀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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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秀玉(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仙岐村北街190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02095245。)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标、郑秀玉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89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44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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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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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孟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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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掌(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碧岭村上厝45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0805243X。)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孟掌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88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6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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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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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 陈元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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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下沙村廷厝28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807182935。)陈元安(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长林村后斗厝4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906212795。)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陈元安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86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保证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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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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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卓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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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美云(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集仙村下卓33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1123324X。)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美云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90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7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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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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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锦新 陈英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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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新(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沙头顶村沙头顶116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903217317。)陈英花(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仙街村徐朱12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304016527。)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锦新、陈英花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87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保证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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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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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112民初13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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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龙(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漳流村巴头大埕北112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801282754。)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龙借款合同纠纷(2022)闽0112民初1392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4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期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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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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